《廣東省中醫藥條例》提綱
發布時間:
2021-10-13 14:50
來源:
《廣東省中醫藥條例》提綱
一、為什么要制定《廣東省中醫藥條例》?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建設中醫藥強省,保護人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廣東省中醫藥條例》何時正式施行?
《廣東省中醫藥條例》已由廣東省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通過,經廣東省第十
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87 號公告予以公布,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三、《廣東省中醫藥條例》實施后,原《廣東省發展中醫條 例》如何執行?
《廣東省中醫藥條例》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2000 年
3 月 30 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廣東省發展中醫條例》同時廢止。
四、廣東省中醫藥發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第三條 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傳承精華,守正創新,堅持中西醫并重,促進中西醫結合。
五、《廣東省中醫藥條例》在完善中醫醫療服務體系方面,對中
醫醫療機構的設置規劃有哪些規定?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醫療機構建設納入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科學合理設置中醫醫院、中醫專科醫院、中
西醫結合醫院和中醫門診部等中醫醫療機構,發展有中醫藥特色 和優勢的醫療機構,推進基層醫療機構將中醫藥融入家庭醫生簽約服務,逐步建立覆蓋城鄉的中醫醫療服務體系。
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院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等非中醫類醫療機構應當設置中醫藥科室。
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設置符合要求的中醫 館等中醫綜合服務區,并按規定配備中醫醫師。社區衛生服務站 和村衛生室應當提供中醫藥服務。
六、《廣東省中醫藥條例》如何支持社會力量辦中醫?
第十條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連鎖中醫醫療機構,支持有資質的中醫專業技術人員特別是名老中醫開辦中醫門診部、診所。對社會力量舉辦只提供傳統中醫藥服務的中醫門診部、診所,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區域衛生發展規劃不作布局限制。
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等級評審、購買服務、公共衛生、基本醫療保險、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定和繼續教育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同等的權利。
七、如何開辦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執業當中有哪些注意事 項?
第十二條 舉辦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登記的經營范圍應當使用“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非醫療)”規范 表述,不得開展醫療活動,不得進行帶有醫療性質的宣傳。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中醫養生保健機構開
展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進行帶有醫療性質宣傳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廣東省中醫藥條例》對中醫醫師在行醫方面有哪些新的規定?中醫醫師在執業活動中能采用現代科學技術方法嗎?
第十三條 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按照規定注冊
后,可以在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婦幼保健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臨床科室執業,執業范圍的確定、調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按照國家規定,經培訓、考核 合格后,可以在執業活動中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現代科學技術方 法,并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
九、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如何取得行醫資格并合法執業?
第十四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 書》的,可以向其擬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注冊。
注冊后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的,可以在注冊的 執業范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 活動。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經考核取得醫
師資格的中醫醫師超出注冊的執業范圍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證書。
十、《廣東省中醫藥條例》在加強醫療機構中醫藥服務和中 西醫融合發展方面有哪些新的內容?
第十五條 中醫醫療機構配備醫務人員應當以中醫藥專業
技術人員為主,主要提供中醫藥服務,發揮中醫藥在治未病、疾 病治療和康復護理等方面的優勢,不斷提高中醫藥服務水平。
支持非中醫類醫療機構提升中醫藥服務能力,強化臨床科室中醫醫師配備,建立中西醫臨床協作機制,開展中西醫聯合診療, 促進中西醫融合發展。
十一、廣東中醫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取得了顯著成 效,有什么經驗和做法在本次立法中予以體現?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我省充分發揮中醫藥大省優 勢,有力有序推進中醫藥全面參與醫療救治工作,取得了較好成績;但仍暴露出中醫藥參與重大疫情救治體系和新發突發傳染病 應急處置能力不足的問題。對此,《廣東省中醫藥條例》進行了
規范: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中醫藥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作用,完善中醫藥參與新發突發傳染病防
治應急處置機制,加強中醫藥應急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 才資源儲備。
發生新發突發傳染病時,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中醫藥專家研究制定防治方案,選派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參與醫學救援,實行中西醫聯合救治。醫療機構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發布的推薦處方,開展預先調配或者集中代煎預防性中藥服務。
十二、廣東中藥產業規模大、競爭力強,有 16 個中藥中華老字號,有全國最大的中成藥、中藥飲片、中藥配方顆粒、中藥 破壁飲片生產企業。此次立法對中藥產業煥發新活力作出哪些支持?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中藥產業發
展規劃和扶持政策,支持特色產業園區和服務平臺建設,保護和發展中藥老字號,扶持和培育現代化中藥生產企業,促進中藥產 業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醫藥事業發展實際,
制定中藥材特色產業發展規劃,加強中藥材產地生態環境保護,支 持嶺南道地中藥材品種選育和生產基地建設,支持中藥生產企業
向中藥材產地延伸產業鏈,支持中藥材專業市場建設。
十三、質量是中藥的生命,《廣東省中醫藥條例》如何引導 廣東中藥在產業化、現代化道路上嚴把質量關?
《條例》圍繞質量這條中藥的生命線,大力推動中藥的標準化建設,把高的質量標準、嚴的質量監管貫穿藥材種采、藥品制造、醫療服務全鏈條,鍛造中藥的過硬品質。同時依靠科技創新, 解決好“有效性”和“安全性”兩大關鍵問題,筑牢廣東中藥的質量根基。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中醫藥、市
場監督管理、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農村、林業等主管部門完善工 作協同推進機制,推動中藥材信息化追溯系統與省重要產品追溯 平臺對接,建立中藥材育種、種植養殖、采收、加工、流通的全 過程質量管理和質量追溯制度。
第二十二條 中藥生產、經營企業和中藥材經營企業應當建立
健全質量管理制度,如實記錄和留存進貨查驗、產品檢驗等可供追
溯的相關信息和憑證,保證生產、經營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以古代經典
名方、名老中醫驗方和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為主要來源的中藥新藥研發創新,支持中藥生產企業運用現代技術和工藝研發傳統中成 藥,培育嶺南特色中成藥品牌。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遵守中藥飲片炮制、使用和再加
工的有關規定,加強質量管理,保證中藥飲片安全。
對市場上沒有供應的中藥飲片,醫療機構可以根據臨床用藥需要,委托符合條件的中藥飲片生產企業炮制,并對其質量負責。
十四、院內制劑以其療效顯著、費用低廉的特點廣受人民群眾歡迎,《廣東省中醫藥條例》如何支持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的發展?
第二十五條 支持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建
設符合中藥制劑生產特點的制劑中心,推動醫療機構中藥制劑共享和研發轉化。
醫療機構配制的中藥制劑,經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醫療聯合體和其他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
在同一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內申請調劑使用醫療機構中藥 制劑的,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簡化審批手續和 放寬調劑使用范圍,中藥制劑調劑使用可以按照品種批準。
十五、中醫藥是我國獨特的衛生資源、潛力巨大的經濟資源、 具有原創優勢的科技資源、優秀的文化資源、重要的生態資源。
《廣東省中醫藥條例》如何支持中醫藥相關健康產業的發展?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中醫藥與文化旅游產業融合發展,利用當地中醫藥資源優勢,發展中醫藥養生、
休閑等特色健康產業;支持研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先進中醫器械和中藥制藥設備;支持中藥生產企業開發中藥健康產品,推動 以藥食同源物質為原料的保健食品、藥膳食療等產業的發展。
十六、廣東毗鄰港澳,中醫藥海外發展具有得天獨厚的地理 條件,《廣東省中醫藥條例》如何支持中醫藥走出去?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粵港澳大灣區中醫藥產
業合作,支持成立粵港澳大灣區中醫醫療聯合體和中醫醫院集群,深化中醫藥科技創新合作,建立中醫藥人才協同培養機制; 支持香港、澳門已上市傳統外用中成藥在省內注冊;支持省內科研機構與香港、澳門共建國際認可的中醫藥產品質量標準,推進中醫藥標準化、國際化。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促進中醫
藥企業等參與中醫藥經貿、服務、科技、教育和文化等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支持有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在境外開辦中醫醫 院、連鎖診所等分支機構,鼓勵中藥生產企業境外發展,打造國際知名品牌,促進中醫藥的國際傳播和推廣。
十七、人才是第一資源。《廣東省中醫藥條例》如何做強院 校培養主陣地?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中醫藥主
管部門完善中醫藥院校教育體系,發展中醫藥高等教育、職業教育。 中醫藥院校教育應當以中醫藥內容為主,強化中醫思維培養
和中醫臨床技能培訓,提高中醫類專業經典課程比重,按規定增設中醫疫病課程。臨床醫學類專業應當將中醫課程列入必修課, 并適當增加比重。
本省發展中醫藥職業教育,培養中醫養生、中醫康復護理以 及中藥材種植養殖、中藥炮制等健康服務技術技能人才。
十八、《廣東省中醫藥條例》如何支持培養中西醫結合人才?
第三十三條 支持中醫藥院校與其他高等學校聯合培養高層次復合型中醫藥人才,加強中西醫結合教育。鼓勵西醫從業人員學習中醫相關知識,允許臨床類別醫師通過考核后提供中醫服務,參加中西醫結合職稱評聘。
十九、《廣東省中醫藥條例》在基層中醫藥人才留用方面有哪些支持舉措?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基層中醫藥人才扶持政策,
在薪酬待遇、職稱評定、進修培養等方面給予扶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定向招生、定向培訓或者招募招聘、 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基層補充中醫藥人才。
鼓勵中醫藥人才到基層及經濟欠發達地區從事中醫藥服務。按 照省的有關規定,將在基層服務達到規定年限的中醫藥中級專業技 術人員納入考核認定副高職稱人員范圍。
二十、《廣東省中醫藥條例》如何體現建立科學的人才評價激勵機制
第三十五條 中醫藥職稱評定應當遵循中醫藥人才成長規律
和評價特點,將中醫藥學才能、醫德醫風作為中醫藥人才主要評價 標準,將業務能力和工作實績作為中醫醫師主要評價內容。
第四十九條 依法開展下列與中醫藥有關的評審、評估、鑒定
活動,應當成立以中醫藥專家為主的中醫藥評審、評估、鑒定專門 組織:
(一)中醫藥科研課題的立項評審、成果評價和獎勵;
(二)中醫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
(三)中醫醫療技術鑒定;
(四)中醫醫療、教學、科研機構的評審、評估;
(五)其他與中醫藥有關的評審、評估、鑒定活動。
二十一、《廣東省中醫藥條例》如何強化中醫藥優秀人才引 領示范作用?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名中醫評選制度,統
籌推進全省名中醫培養和評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開展本行政區域的名中醫 培養和評選工作,選拔和培養中醫藥學術技術帶頭人和中青年技 術骨干。
二十二、《廣東省中醫藥條例》如何保障中醫藥科技發展與 技術創新?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中醫藥主管部門建立和完善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科技創新、評價和管理制度, 推動中醫藥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納入當地科技發展規劃,加大中醫藥科技投入,建立健全中醫藥科技 成果轉化機制,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轉化應用。
第三十八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運用現代科學
技術和傳統中醫藥研究方法,開展中醫藥基礎理論和辨證論治方法的科學研究;支持對重大疑難疾病、重大傳染病防治的協同攻 關和對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的中醫藥防治研究;支持醫療機 構開展中藥人用經驗的規范收集整理與評價。
二十三、廣東作為嶺南中醫藥的發源地,具有深厚的中醫藥文化底蘊。《廣東省中醫藥條例》對中醫藥文化保護有哪些措施?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嶺南中醫藥名家、文
獻、文物、古跡等相關資源的普查與保護,組織收集、整理著名中醫藥專家的學術思想和診療經驗以及民間中醫藥技術方法。
保護和傳承嶺南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支持和鼓勵申報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和世界記憶等名錄。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獻有科學研究和臨床應用價值的中醫藥文物、文獻、秘方、驗方、診療方法和技術等,并按規定給予獎勵。
二十四、近年來,廣東省實施中醫藥文化傳播推進行動,全省居民中醫藥健康文化素養水平穩步提高,《廣東省中醫藥條例》對中醫藥文化傳播有哪些規定?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規范開展中醫藥文化傳播活動,普及中醫藥健康養生知識、方法,傳播中醫藥文化理念,提升中醫藥文化影響力。
推進中醫藥文化進校園,將中醫藥文化融入中小學課程教 學,普及中醫藥常識。
支持社會力量建設中醫藥特色的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科普館和藥用動植物園等中醫藥文化宣傳教育基地。
第四十二條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開展中醫藥
知識宣傳,應當聘請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進行,以介紹疾病預防、 控制、康復以及養生保健等科學知識為主要內容,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中醫醫療廣告、中藥藥品廣告。
二十五、發展中醫藥需要實質抓手。對此,《廣東省中醫藥 條例》出臺了哪些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醫藥工作協調機
制,協調解決中醫藥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明確中醫藥管理機構, 合理配置中醫藥管理人員。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
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持續穩定的中醫藥發展多元投入機制,保 障本地區中醫藥事業發展。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工作納入政府績
效考核內容,督促有關部門履行發展中醫藥的職責。
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工作考 核評估機制,開展對公立醫療機構中醫藥醫療服務質量等指標的考 核。
二十六、《廣東省中醫藥條例》在促進“三醫聯動”,保障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發揮方面有何積極舉措?
第四十六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價格
管理權限,合理確定中醫醫療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完善價格項目 立項和退出機制,建立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體現中醫醫療服 務成本和專業技術價值。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
定,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藥飲片、中成藥和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遴選中醫優勢病種,建立全 省統一的中醫治療病種按病種分值付費庫。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 定制定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等醫保政策,應當注重發揮中醫藥優勢, 落實對中醫藥的傾斜政策。
二十七、近年來,廣東中藥標準化建設成績喜人,中藥飲片、 中藥材和中藥配方顆粒編碼等8 個標準獲國際標準化組織ISO 認可,打造了“中藥配方顆粒”拳頭產品,不斷推動中醫藥海外發展。此次《廣東省中醫藥條例》對中藥標準化有何新的規定和支持?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藥品監督
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主管部門 加強中醫藥標準化建設,建立中醫藥標準化工作推進和落實機制。 建立健全嶺南中藥材種植養殖、采集、炮制、儲藏等全產業鏈質量 標準體系,完善中藥飲片炮制規范,促進醫療機構中藥飲片調配的 標準化和現代化。
二十八、廣東老百姓“信中醫、用中醫、愛中醫”,中醫藥具有良好的群眾基礎。《廣東省中醫藥條例》如何規范多部門協同監管機制,以公信力增強美譽度?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完善中
醫藥監督執法體制,加強對中醫技術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農村、中醫藥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多部門協同監管機制,加強對中藥材、 中藥飲片質量的抽查檢驗,依法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中藥材、中藥飲片行為,保障中藥質量安全。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
改革、市場監督管理、藥品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加強中醫藥行業信用 體系建設,將中醫藥行業公共信用信息納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健全中醫藥行業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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